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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444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725民初1203号
    案号 (2020)川0725执恢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绵阳首佳创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信贷管理系统核定的金额为准);二、被告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16元,由被告绵阳首佳创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已由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预交,在执行中品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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