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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点面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小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3771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00239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2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7
    发布日期 2016-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点面公司支付原告吉事达公司货款32.5万元、违约金33133元,合计35813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吉事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345元,减半收取3673元,由原告吉事达公司承担409元,被告点面公司承担3264元(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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