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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68****2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3433民初330号
    案号 (2020)川3433执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价款226000元,并以226000元为本金,支付自2016年5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唐克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90元(已由原告唐克君预交),由被告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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