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侵害了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法律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绿地性质或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属于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及《杭州市绿化及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一般道路两侧公共绿地的有砌砍花坛的绿地为150元/平方米,按条例2倍处罚,计算:(0.25×150)×2=7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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