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静市监案处字〔2018〕第0602017114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制作成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售后服务以及对推销商品的虚假宣传。;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40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06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游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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