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静市监案处字〔2017〕第0602017108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08
    决定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游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