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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姑苏卫(公)罚(2021)第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9
    决定机关 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