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禄地税稽罚〔201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少缴印花税70.4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922.97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第23项违法行为第1档裁量基准:“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5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2015年少缴印花税70.47元处以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5.24(70.47×50%)元﹝你公司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的比例为0.03%(70.47÷231380.56×100%=0.03%)﹞。(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四条一款“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还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对你公司2016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922.97元不处予罚款。以上应缴款项35.2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01 |
决定机关 | 禄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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