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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百鑫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金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356****026D
    执行依据文号 厦仲调字[2016]第387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3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8
    发布日期 2018-08-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裁令百鑫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以_卜币种相同)140万元律帅 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40万元为皋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自2016年3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5月15日的利息为 42000元): 2.裁令黄春圃对百鑫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的140万元律师服务费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与两破申请人于2016年5月2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百鑫公司J立于2016年6月10曰前支付给申请人律师服务费140万 元,如逾期支付的,则百鑫公司还应以14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 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黄春圃对百鑫公司应支付给中请人的140万元律师服务费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3.本案仲裁费用25688元,由百鑫公司负担。百鑫公刮应于2016年6 月10同前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用25688元。 4.若两被申请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有权根据生效的仲裁调解 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被申请人依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申请 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5.双方同意将本调解协议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用以制作《调解书》, 且《调解书》不写明事实和理由。 仲裁庭认为,中请人与两被中请人达成的以上调解协议,意思表示 真实,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原则,其合法有效性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应信守履行。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与裁决书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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