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开市监罚字(2019)1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2 |
决定机关 |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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