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法〔2018〕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8年3月16日,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福区湘江北路一段12号生产基地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基地结构事业部(结构工段)喷漆作业区域未进行全密闭,未对喷漆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理。结构事业部(结构工段)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基地建设工程项目即于2017年8月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另查明,该单位闫玉明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元);2.对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闫玉明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31 |
决定机关 | 市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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