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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瑞年前进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214****159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4505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2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1-0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瑞年前进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西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期内欠息134541.77元、逾期罚息(截止2019年5月20日为2172825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2019年5月20日为9775.23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134541.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再上浮50%计算)及律师代理费821642元;二、被告瑞年集团有限公司、王福廷对被告江苏瑞年前进11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瑞年前进制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认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还款责任(其中利息债务部分仅计算至2018年8月16日止,律师费不予计算)。确认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西支行对被告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享有以上述方式计算所得的债权;四、被告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瑞年百思特制药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苏瑞年前进制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认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4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494元,由被告江苏瑞年前进制药有限公司、瑞年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福廷、南京瑞年百思特制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2(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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