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锦亿通讯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卫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439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242号
    案号 (2016)粤0111执25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区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3
    发布日期 2016-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建昆借款28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以280万元为限)。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建昆律师费7万元。 三、被告杨惠、林天翼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广州市锦亿通讯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对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陈建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40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林天翼、杨惠、广州市锦亿通讯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