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海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3891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8民初5422号 |
案号 | (2020)京0108执53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海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一百一十四万五千零六元四角七分,以一百一十四万五千零六元四角七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二O一八年一月六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江苏海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服务费二万元; 三、南京市农机有限公司对江苏海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江苏海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农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九百一十八元,由江苏海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农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