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卓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00007****548J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1民终5925号 |
| 案号 | (2019)渝0109执19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 发布日期 | 2019-03-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重庆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卓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并从2017年8月7日起,以欠付的工程款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款项付清时止; 三、重庆卓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并从2016年2月7日起,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款项付清时止; 四、驳回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111元,由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5111元,由重庆卓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3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卓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111元,由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5111元,由重庆卓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3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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