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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卓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立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5679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95号
    案号 (2016)渝01执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日期 2016-05-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立芬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景丽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698950.83元,并支付违约金24652.1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2014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的逾期违约金;二、原告代景丽以刘立芬的第一项支付义务为限对被告刘立芬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林路49号附17-4-4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重庆卓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重庆艾迪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立芬的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刘立芬履行前述第三项义务仍不足以清偿第一项支付义务时,原告代景丽对被告蒋德明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56号2幢1-6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代景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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