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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市华宇面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书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074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321民初1062号
    案号 (2017)皖1321执5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日期 2017-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州市华宇面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砀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本金5173250.01元,资金占用费、违约金1999339.88元,合计7172589.89元(截止2015年11月30日); 二、被告陈书存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砀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10元,由被告宿州市华宇面粉有限公司、陈书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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