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经开公(白)行罚决字[2018]108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6月15日14时59分许,根据网上预警,民警持检查证对位于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260号12幢1楼的杭州多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申请购买,4月25日到货入库的1瓶高氯酸钠(化学纯500克每瓶,使用后还剩余498.6克),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安机关备案该高氯酸钠易制暴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多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2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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