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浙江华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住所: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石濑村法定代表人:陈正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848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改性沥青的生产,检查时正在生产,零位罐上方液位观察口呈敞开,呼吸阀在排放黑色烟气,罐体周边有明显的沥青味,该罐体未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当事人涉嫌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位于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石濑村,主要从事改性沥青的生产。当事人零位罐上方液位观察口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2021年12月15日,零位罐上方液位观察口敞开时,呼吸阀正在排放黑色烟气,罐体周边有明显的沥青味,即未采取控制、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收集处理措施。我局于2022年1月5日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环余违改[2022]第2000001号)。2022年3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环余事告[2022]第2000001号《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但提交了一份要求从轻处罚的申请报告,提出:要求对零位罐进行封闭式作业,对零位罐顶的呼吸阀进行加罩处理,接入站内废气回收引风系统。2022年3月14日,经我局现场踏勘,当事人零位罐顶的呼吸阀已进行加罩处理,接入站内废气回收引风系统。我局认为:当事人零位罐上方液位观察口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2021年12月15日,零位罐上方液位观察口敞开时,呼吸阀正在排放黑色烟气,罐体周边有明显的沥青味,即未采取控制、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收集处理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2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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