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汴水不罚决字[2018]第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批准擅自凿井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封填所凿水井,恢复原状,违法行为终止。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7 |
决定机关 | 开封市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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