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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新恒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40056****325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402民初1012号
    案号 (2019)鲁1402执23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德州宏森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德州发电厂支行借款本金1980万元、借款利息(以19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按年利率5.035计算)、罚息(以19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0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新恒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朱培森、戚爱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德州发电厂支行对被告德州宏森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德国用(2012)第185号土地在114959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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