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瑞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亓秀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400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高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高执字第00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高新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29
    发布日期 2014-1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莱芜市东方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名义价款共计4876573.25 元。 二、被告莱芜市东方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逾期租 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23426.72元。 三、被告莱芜市东方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自 2014年1月1日起,以未付租金4875573.25元为基数,分别按 照年利率16%及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莱芜市东方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80750元。 五、被告山东昌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瑞派木业有限公 司、朱应涛、李琨琨对被告莱芜市东方彩印有限公司上述一至四 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莱城工商抵登字(2012) 第07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财产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变 卖,并就变价款在上述一至四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 由被告莱芜市东方彩印有限公司、山东昌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瑞派木业有限公司、朱应涛、李琨琨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