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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青)文罚字〔2019〕第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9月11日12时10分,青秀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艳龙(桂B3114534)、商红(桂A201601553)等3人,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南宁市仙葫大道西114号一栋5号一楼的南宁市精战网吧进行检查,检查时你网吧正处于营业状态,你网吧32号机位的消费者身份证信息为姓名:秦晓波,身份证号码:130435********1214。你网吧《青秀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入场登记表》未登记有该消费者的身份证相关信息。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等取证,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9月11日,经我机关负责人同意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9月12日,你单位店长黄贤盛到青秀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通过调查询问,店长黄贤盛对执法人员在南宁市精战网吧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在营业时间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投资人甘翠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信息;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5份,你网吧店长店长黄贤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3、你网吧店长黄贤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黄贤盛与南宁市精战网吧之间的委托关系。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由于你网吧2019年8月20日被文化和旅游部暗访中同样发现身份证登记制度不健全,造成不良影响,现结合《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3
    决定机关 南宁市青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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