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城法(经)罚字[2017]第510027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案被处罚人姓名: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春主要违法事实:本局开发区执法大队队员根据举报于2017年8月27日22时22分,联同浙江尼傲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龙湖杭州金沙天街空调风机噪声扰民情况进行检测,发现当事人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经检测,不达标的六处检测点经修正后最高噪声值为56.3分贝,超出标准值6.3分贝。依照《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行为系属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3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袁春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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