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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鞍山市焱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14639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303民初3151号
    案号 (2019)辽0303执20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鞍山市焱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银生工程款151000元;二、被告鞍山市焱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银生逾期利息,以151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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