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市管罚处字〔2017〕1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早餐仅限于住宿客人,并未对其它顾客进行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非主观故意,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整改及时,认识态度较好。根据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照经营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项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14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2 |
决定机关 | 临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