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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市管罚处字〔2017〕1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早餐仅限于住宿客人,并未对其它顾客进行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非主观故意,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整改及时,认识态度较好。根据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照经营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项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14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2
    决定机关 临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