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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0006****313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25民初2545号
    案号 (2021)冀02执40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152340元,并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80元,由原告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465元,被告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负担22315元 。(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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