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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海浩鄱阳湖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101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21民初56号(2016)赣0121民初56号
    案号 (2016)赣0121执1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2
    发布日期 2016-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海浩鄱阳湖水产有限公司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南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5月23日利息、罚息、复利共为99192.38元,5月24日起的利息利率为6.12%,罚息、复利利率为在此基础上增加50%),同意于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二、被告江苏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海王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蒋国北、封浩、蒋亚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46907元,减半收取234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54元,由被告江西海浩潘阳湖水产有限公司承担。此款随第一项款项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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