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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亿鑫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7****33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民初87号
    案号 (2019)粤19执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5
    发布日期 2019-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亿鑫钢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旗峰支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296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6月8日,被告东莞市亿鑫钢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利息508826.52元、逾期利息38973.33元、复息3515.46元。后续罚息以29600000元为本金,利率为在借款利率(年4.3%加360基本点)基础上加收50%,复息以508826.52元为本金,按罚息利率计算,均从2016年6月9日计至案涉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罚息及复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 邱启光对被告东莞市亿鑫钢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分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旗峰支行对被告张炳光提供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中信东泰花园中信阳光澳园B31号商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200067224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第0200373265号)享有抵押权;若被告东莞市亿鑫钢业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本金余额为9082900元);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旗峰支行对被告张炳光提供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中信东泰花园中信阳光澳园B32号、B33号、B35号商铺(权属证明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200067230、0200067226号、0200067265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第0200339392号)享有抵押权;若被告东莞市亿鑫钢业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本金限额19073800元); 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旗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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