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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亿鑫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启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044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5070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151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5
    发布日期 2018-0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定被告东莞市亿鑫钢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惠州市惠阳华隆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款项合计790000元,该款包括货款、气体钢瓶款、供气管道设备款等。双方确定按被告东莞市亿鑫钢业有限公司按以下协议支付款项:于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6月16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7月16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8月16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9月16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10月16日支付5000元;于2017年11月16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12月16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8年1月16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18年2月16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18年3月16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18年4月16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18年5月16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18年6月16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18年7月16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18年8月16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18年9月16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18年10月16日前支付75000元。 二、原告惠州市惠阳华隆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果被告东莞市亿鑫钢业有限公司不按期支付以上任一期款项,原告惠州市惠阳华隆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可以就全部未付款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 四、本案诉讼费6259.51元,保全费4879.51元,合计11139.02元,原告惠州市惠阳华隆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同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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