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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0017****05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02民初1659号
    案号 (2021)豫0802执恢2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1-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焦作市吉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借款2300万元及利息(以2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按月息9‰计算;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对编号为焦房他证解放字第20151248号的房屋他项权证上记载的被告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169号峰尚国际公寓2号楼A座车库、1819号门面房、20号21号22号门面房、13号15号16号门面房(房产证号为: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116150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209167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303454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303455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庞镇文、常利芳、许娅珂、姜玉霞、王福昌、王新征、崔静波对焦作市吉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81298元由被告焦作市吉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庞镇文、常利芳、许娅珂、姜玉霞、王福昌、王新征、崔静波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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