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52177****1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591民初740号 |
案号 | (2020)鲁0591执恢2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营市信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22185元、罚息103747.5元,复利593.72元(截至2019年3月1日)以及自2019年3月2日至付清之日的罚息及复利(计算方式:罚息以借款本金9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22185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之后再上浮50计算);二、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沃驰化工有限公司、孟祥彬、刘新云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沃驰化工有限公司、孟祥彬、刘新云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东营市信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86元,减半收取37843元,由被告东营市信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沃驰化工有限公司、孟祥彬、刘新云负担。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本院办理相关诉讼费结算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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