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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20071****235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203民初5015号
    案号 (2021)桂0203执12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宇才、韦文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基锋偿付工程欠款291817.55元及该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91817.5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谭宇才、韦文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基锋支付律师代理服务费17834元; 三、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谭宇才、韦文高以上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谭宇才、韦文高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346元(原告梁基锋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谭宇才、韦文高、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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