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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20071****23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2民终2534号
    案号 (2020)桂0203执5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3
    发布日期 2020-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桂柳分公司共同向被上诉人黄秋贵支付货款184800元; 三、上诉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桂柳分公司共同向被上诉人黄秋贵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为:以所欠货款184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从2017年4月8日起计至付清该货款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黄秋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诉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517元(被上诉人黄秋贵已预交),公告费350元,合计人民币48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27元、公告费300元(上诉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9394元,由上诉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桂柳分公司负担8841元,由被上诉人黄秋贵负担553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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