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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4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的性质)。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建议: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噪音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居民生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