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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1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2021年5月13日9时开始在西湖区双浦镇龙池村第二水源输水通道工程项目工地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于2021年5月13日9时3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查获。现场当事人将工地内的污水通过暗沟排放到龙池村的雨水沟渠内,造成沟渠污染。经现场测量,排放的污水污染河面长50米,宽0.6米,合计污染河面30平方米,经调查核实,该雨水沟渠非市政河道,位于绕城外。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本机关于2021年8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5-01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作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及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