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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3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区锦北街道新横线国际商务中心项目市政配套工程云安路、园区路项目旁空地其临时生活区设置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其中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塑料袋、包装袋、一次性快餐盒,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纸。该违法行为于2021年6月17日10时35分被我局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是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该临时生活区为当事人所设置,用于当事人公司工人临时休息,当事人为该临时生活区的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该临时生活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监督单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场执法队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4610号),当事人已于2021年6月18日10:00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另经查证,这是当事人一年内第一次从事该违法行为。2021年6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临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5-0349号),向当事人告知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书面签字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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