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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早上开始,在杭州西湖区双浦镇龙池村(杭州市第二输水通道江南线过江段)进行施工。于2021年1月22日22时20分被我局执法队员方翔、於将林依据职权在辖区内查获。经执法队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检查。现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正在使用盾构机及泥浆分离机进行作业,经现场测量,噪音值为66db,超过标准值11db。经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无夜间作业证明。执法队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后当事人于1月22日24时停止施工。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2021年1月25日,本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根据以上以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15-00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及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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