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5-00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属工作人员于2020年8月21日7时30分开始,在杭州西湖区双浦镇龙池村大礼堂边因道路提升需要,安排工人对村道进行挖掘,不慎将埋在此次的一根低压燃气管道挖破。后于2020年8月21日9时5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接群众举报时查获,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一根PE200的低压燃气管道挖破,导致燃气泄漏,队员赶到时,杭州燃气有限公司抢修人员已到现场进行抢修,现场已停止施工。后杭州燃气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10时30分修复完成,并赔付完成。另经查证,当事人能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020年8月24日,本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西综执〔2020〕罚听告字第15-00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视作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并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