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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2033****88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1987号
    案号 (2021)粤03执26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260218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本金及利息1300000000元、延期利息204118055.56元; 二、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项下的票据款600000000元及票据本金60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亿元自2018年5月4日起、1亿元自2018年5月9日起、1亿元自2018年6月4日起、1亿元自2018年6月22日起、1亿元自2018年7月5日起、1亿元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项下的应收账款200000000元及利息30505555.5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项下的应收账款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7077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74226.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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