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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帮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劳寿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920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71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26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2
    发布日期 2015-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粤盈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485165元及罚息(至2015年3月21日拖欠的罚息金额为578621.26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0.35%计);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何伟源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2号依云水岸12号楼2幢房产在最高债权数额116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劳寿权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2号依云水岸12号楼1幢房产在最高债权数额116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黄泳赞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2号依云水岸15号楼1幢房产在最高债权数额11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辉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帮骏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26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黄辉勇、何婉芬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39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何伟源、邓秀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39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劳寿权、陈燕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39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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