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全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3583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3民初4365号 |
案号 | (2019)苏0113执23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19-10-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红山、江苏全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全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宏富返还借款本金5015711.79元及以5015711.79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南京百路达车业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全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殷宏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54620元,由原告殷宏富负担6890元,被告孙红山、江苏全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全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京百路达车业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全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730元(此款原告殷宏富已预缴,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殷宏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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