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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全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士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583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2民初2377号
    案号 (2017)苏0102执8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1
    发布日期 2017-04-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包定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131141.52元及利息、罚息454723.92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16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72000元。 二、被告李翠萍、李志意、陶士超、孙迎换、孙红山、连云港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全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聚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镇江天宇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南京陆虎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116元,由被告包定均、李翠萍、李志意、陶士超、孙迎换、孙红山、连云港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全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聚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镇江天宇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南京陆虎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516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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