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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全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康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583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3民初1625号
    案号 (2017)苏0113执3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2
    发布日期 2017-03-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全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8360元,由被告江苏全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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