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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全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583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栖迈民初字第00710号
    案号 (2016)苏0113执19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1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红山、包逸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良琴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陶士超、江苏全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孙红山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良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9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90元,由被告孙红山、包逸莹共同负担。被告孙红山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良琴。被告陶士超、江苏全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孙红山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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