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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霸州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菅春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8173****28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91民初1147号
    案号 (2019)冀1091执8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霸州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廊坊磐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237000元及利息20000元,共计257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李和宇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428元,由被告霸州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和宇共同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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