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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边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3046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河商初字第151号、(2017)鲁05民终878号
    案号 (2017)鲁0503执10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3
    发布日期 2017-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损失1422748.5元并返还吊装费100000元; 二、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损失1067632.75元(反诉原告); 三、驳回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786元,由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6222元,由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462.5元,由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8470.5元,由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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