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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公(城南)行罚决字[2016]131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9月11日至10月20日期间,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八一村富阳源通木制品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未在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富阳源通木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富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24
    决定机关 富阳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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