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鸿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晓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067****2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2民初6022号 |
案号 | (2017)闽0582执119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2-07 |
发布日期 | 2018-06-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鸿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借款980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233708.12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晋江美臻贸易有限公司、王德芳、林飞凤、王碧煌、王晓林对被告福建省鸿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晋江美臻贸易有限公司、王德芳、林飞凤、王碧煌、王晓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鸿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1001元,由被告福建省鸿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晋江美臻贸易有限公司、王德芳、林飞凤、王碧煌、王晓林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晓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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