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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宁德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20021****36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221民初322号判决书
    案号 (2018)黔0221执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18-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黔0221民初322号判决书 一、被告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4960580.68元以及该款项自2013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止的利息1142918元,合计6103498.68元(自2017年1月7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76%计算至4960580.68元本金清偿时止); 二、被告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支付委托律师代理费用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63574元,由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7999元,由被告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575(原告已预交,限被告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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